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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 | 夏日出行,这份普法锦囊记得放进行囊!

2023-08-05 01:56:34 来源:百度新闻

来源 | 金山检察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情景一:强制购物

“我说大巴车坏了它马上坏”

“我不上车车就不开”

“挑完看完买了就出来”

“人手一个小袋子,我看见了就可以上车走”

遇到此类强制购物的情况

我们能怎么办?

检察官说法

旅游者在旅行期间购物,需坚持平等自愿、公平等价原则,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,都是违法行为。若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碰到导游或领队强迫、诱骗购物等情况,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、提请仲裁、提起诉讼等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,可以起诉销售者,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
情景二:随意变换旅游项目

“因为大巴数量有限”

“因为没买到门票”

“去不了这个景点了”

“今天就去商业街吧”

“合同里约定了我们有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”

遇到导游擅自改变行程的情况

我们该怎么办?

检察官说法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六十九第一款,除非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,并经多数旅游者的同意,否则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行程。合同中关于旅行社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的规定,过度扩张了旅行社的权限,使旅游者的权利缺乏保障,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,因而是无效的格式条款。

法条链接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,旅游者请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。

情景三:无导游资质的旅游团

有低价的旅游团

还有这种好事?

其实这是一名黑导游

无导游资质的他

通过在群里中发送旅游信息

吸引游客加入

最终这场旅游不保质

甚至有安全隐患

检察官说法

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时,必须安排取得导游证的正规导游,任何未持有导游证的人员都属于“黑导”。若组织游客出境旅游的,则需安排有领队资格的导游全程陪同。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,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。现阶段已取消了纸质导游证、领队证,改为电子证件,旅游者可依据《导游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。导游在旅程中起着主导作用,而只有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导游,才能为游客提供专业、可靠的服务,保障游客的权益!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、领队活动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予以公告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对有关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
检察官提醒

选择旅游产品时要慎重

旅行中遇到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

建议在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

妥善保存相关证据

依法维护自身权益

上观号作者:上海检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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